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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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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新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按照《政府工作報告》關于留抵退稅的工作要求,支持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發展,提振市場主體信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公告),加大小微企業以及“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的留抵退稅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并一次性退還其存量留抵稅額。

二、《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在2019年建立留抵退稅制度時,為便利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0號,以下稱20號公告),明確了留抵退稅辦理各環節的征管事項。2022年,進一步加大留抵退稅力度,在20號公告基礎上,結合今年出臺新政策具體情況,發布本公告對個別征管事項作補充規定。

三、14號公告規定的小微企業是指什么?

14號公告規定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

上述規定所列行業企業中未采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的以及未列明的行業企業,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

四、14號公告規定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有哪些?

按照14號公告的規定,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一個納稅人從事上述多項業務,以相關業務增值稅銷售額加總計算銷售額占比,從而確定是否屬于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

舉例說明:某納稅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間共取得增值稅銷售額1000萬元,其中:生產銷售設備銷售額300萬元,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銷售額300萬元,提供建筑服務銷售額400萬元。該納稅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間發生的制造業等行業銷售額占比為60%[=(300+300)/1000]。因此,該納稅人當期屬于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

五、小微企業、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按照14號公告規定申請留抵退稅,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按照14號公告規定辦理留抵退稅的小微企業、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二)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六、納稅人按照14號公告規定申請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如何確定?

14號公告規定的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舉例說明:某微型企業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00萬元,2022年4月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時,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120萬元,該納稅人的存量留抵稅額為100萬元;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80萬元,該納稅人的存量留抵稅額為80萬元。該納稅人在4月份獲得存量留抵退稅后,將再無存量留抵稅額。

七、納稅人按照14號公告規定申請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如何確定?

14號公告規定的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舉例說明:某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00萬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20萬元,在8月納稅申報期申請增量留抵退稅時,如果此前未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20萬元(=120-100);如果此前已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120萬元。

八、納稅人按照14號公告規定申請增量留抵退稅的具體時間是什么?

按照14號公告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九、納稅人按照14號公告規定申請存量留抵退稅的具體時間是什么?

按照14號公告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企業,申請存量留抵退稅的起始時間如下:

(一)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二)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三)制造業等行業中的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四)制造業等行業中的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時間為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的起始時間,當期未申請的,以后納稅申報期也可以按規定申請。

十、今年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明確了納稅人可申請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稅相比,退稅辦理流程有什么變化?

按照14號公告規定辦理留抵退稅的具體流程,包括退稅申請、受理、審核、退庫等環節的相關征管事項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另外,關于退稅申請時間的一般性規定是,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留抵退稅。考慮到今年退稅力度大、涉及納稅人多,為做好退稅服務工作,確保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盡快獲得留抵退稅,將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從申報期內延長至每月的最后一個工作日。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仍需在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留抵退稅。

十一、納稅人適用14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稅申請資料?和此前辦理退稅相比,有哪些調整變化?

納稅人適用14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在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提交的退稅申請資料無變化,僅需要提交一張《退(抵)稅申請表》。需要說明的是,《退(抵)稅申請表》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線上提交,也可以通過辦稅服務廳線下提交。結合今年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規定,對原《退(抵)稅申請表》中的部分填報內容做了相應調整,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時,可結合其適用的具體政策和實際生產經營等情況進行填報。

十二、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時計算的進項構成比例有什么變化嗎?

按照14號公告的有關規定,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涉及的扣稅憑證種類進行了微調,增加了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兩類。調整后的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計算進項構成比例的規定,不僅適用于14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同時也適用于《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

十三、納稅人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是否需要對進項稅額轉出部分進行調整?

按照14公告規定,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涉及的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為減輕納稅人退稅核算負擔,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上述計算期間內發生的進項稅額轉出部分無需扣減。

舉例說明:某制造業納稅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進項稅額中,增值稅專用發票500萬元,道路通行費電子普通發票100萬元,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200萬元,農產品收購發票抵扣進項稅額200萬元。2021年12月,該納稅人因發生非正常損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有50萬元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轉出。該納稅人2022年4月按照14號公告的規定申請留抵退稅時,進項構成比例的計算公式為:進項構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進項轉出的50萬元,在上述計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無需扣減。

十四、納稅人按照14號公告規定申請一次性繳回全部留抵退稅款的,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什么資料?繳回的留抵退稅款,能否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納稅人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時,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繳回留抵退稅申請表》。納稅人在一次性繳回全部留抵退稅款后,可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調增期末留抵稅額,并可繼續用于進項稅額抵扣。

舉例說明: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陸續獲得留抵退稅100萬元。因納稅人想要選擇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稅務機關申請繳回留抵退稅款,4月5日,留抵退稅款100萬元已全部繳回入庫。該納稅人在4月10日辦理2022年3月(稅款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可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寫“-100萬元”,將已繳回的100萬元留抵退稅款調增期末留抵稅額,并用于當期或以后期間繼續抵扣。

十五、納稅人按規定繳回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的,什么時候可以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納稅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一次性全部繳回后,即可在規定的留抵退稅申請期內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十六、納稅人按規定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的,什么時候可以申請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納稅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將已退還的增值稅留抵退稅款一次性全部繳回后,即可在繳回后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請適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十七、14號公告規定的一次性申請繳回留抵退稅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請一次?

14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留抵退稅。

上述規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繳回,是指納稅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繳回相關退稅款的次數為一次。

十八、納稅人申請辦理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從征管規定上看有什么區別嗎?

14號公告規定,除本公告補充的相關規定外,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的其他事項,均繼續按照20號公告的規定執行,其中,納稅人辦理存量留抵退稅與辦理增量留抵退稅的相關征管規定一致。

十九、當前納稅信用級別不是A級或B級,還有機會享受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嗎?

稅務機關將于2022年4月發布2021年度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當前納稅信用級別不是A級或B級的納稅人,在2021年度的納稅信用評價中,達到納稅信用A級或B級的,可按照新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是否符合申請留抵退稅條件。

二十、2021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若不再是A級或B級,之前已經按規定申請辦理的留抵退稅是否需要退回?

納稅人申請增值稅留抵退稅,以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退(抵)稅申請表》時點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是否符合申請留抵退稅條件。已完成退稅的納稅信用A級或B級納稅人,因納稅信用年度評價、動態調整等原因,納稅信用級別不再是A級或B級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不需要退回。

二十一、個體工商戶已按照省稅務機關公布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參加納稅信用評價,是否還可以申請參照企業納稅信用評價方式開展評價?

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個體工商戶,已按照省稅務機關公布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參加評價的,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參照企業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參加評價。自愿申請參加納稅信用評價的,自新的評價結果發布后,按照新的評價結果確定是否符合申請留抵退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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