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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必知的十個新政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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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一:限額扣除事項調整

1、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標準提高

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注意事項:

(1)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金額由5000上升到500萬;

(2)資產范圍僅限于設備、器具,不包含不動產;

(3)資產狀態僅限于新購進的,包括購買新資產和購買二手資產。但不包括已經存在的資產;

(4)企業所得稅前允許一次性扣除,但會計處理依然按會計核算制度的規定處理,屬于固定資產的依然按固定資產核算,計提折舊;

(5)稅會差異在匯算清繳時調整,預繳時不做調整。

2、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比例提高

財稅〔2018〕51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注意事項:

(1)職工教育經費比例由2.5%提高到8%;

(2)企業范圍擴大到所有企業。

(3)稅會差異在匯算清繳時調整,預繳時不做調整。

3、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規定取消

財稅〔2018〕64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但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注意事項:

(1)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由不得加計扣除,變為準予加計扣除;

(2)只能扣除費用的80%,而不是全部。調整后委托境內研發規定一致;

(3)加計扣除的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得2/3,即(2)、(3)取小。

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

財稅〔2018〕99號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注意事項:

(1)研發費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2)加計扣除的企業范圍從文件看似擴大到全部,但是還是要排除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得、不得享受加計扣除優惠得行業。

5、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結轉扣除

財稅〔2018〕15號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注意事項:

公益性捐贈支出增加了結轉扣除的規定,但是僅限連續計算三年,三年中因企業虧損或免稅等未能扣除的,也不能在結轉。

變化二:稅前扣除憑證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公告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憑證做了明確,原文不再展示,對文件重要注意事項做一匯總如下:

1、明確稅前扣除憑不僅限于發票

稅前扣除的.憑.證.分.為.外.部憑證和內部憑證。具體操作:

(1)企業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結轉憑企業自制內部憑證扣除。

(2)發生業務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的,不論征稅還是免稅,原則上均應憑發票。但是對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個人小額零星業務,憑稅局.代.開.發.票.或收款憑據、內部憑證扣除。

(3)發生業務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的,屬于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憑財政票據扣除;工資薪金憑工資結算單和支付憑據扣除;單位為職工提供服務收取費用的憑收款憑證扣除;屬于不征稅行為可以開具不征稅發票的憑不征稅發票扣除。

(4)對需要分攤的費用,取得發票方憑發票和分割單扣除,其他企業憑分割單扣除,最好能附上發票復印件。

(5)發生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憑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扣除。

2、稅前扣除憑證取得時間延長至匯算清繳結束時

企業在次年5月31日取得憑據即可稅前扣除。

3、取得不合規發票的補救辦法

企業業務真實發生的,但取得發票不合規的,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能補開、換開的,均可稅前扣除;

4、對方成為非正常戶無法補開發票的補救辦法

對方成為非正常戶無法補開發票的,企業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稅前扣除。

5、匯算清繳期結束時仍未取得扣稅憑證的處理

匯算清繳期結束時,企業仍未取得發票等扣除憑據的,應作納稅調整。待取得發票后追補到費用所屬年度扣除,但不超過五年。但若是被稅務機關檢查發現企業未取得或取得不合規憑證已在稅前扣除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方可稅前扣除,否則應作納稅調整,且以后取得憑證也不能再追補扣除。

變化三:稅收優惠額度擴大

財稅〔2018〕77號規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

注意事項:

優惠擴大從2018年1月1日起,且季度預繳即可享受,上半年未享受到的,以后季度或匯算清繳時累計計算,多交稅的可以退稅或抵稅。

變化四:優惠事項改為備案制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對于企業享受的優惠項目,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公告里面所附的《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注意事項:

企業所得稅的優惠都屬于備案制,不再有審批制。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的,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將留存備查資料歸集齊全并整理完成,以備稅務機關核查。留存備查資料是指與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憑證、證書、文件、賬冊、說明等資料。

變化五:資產損失資料變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注意事項:

資產損失以報代備,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雖然不需要在年度申報時報送,但仍然要對相應的留存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歸集,以備稽查。企業要對其真實性負責。

變化六:虧損彌補期延長

財稅〔2018〕7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注意事項:

(1)可以延長彌補期的只有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

(2)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無論是否具備資格,發生的虧損均可以按10年彌補;

(3)因具備資格可以按10年彌補后,未到10年企業不再具備資格的,未彌補完的虧損依然能繼續按10年彌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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