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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之前一直傳出以前沒有繳納社保的,今后將面臨追繳?但是現在可以更加明確的告訴大家,社保不會集中清繳!但是今后按實際情況繳納社保,人社部重磅發文通知。
人社部的發文兩個重點內容:
1.以前沒有繳納社保的,不會集中清繳!
2.今后還有不繳納社保的,重罰!
確定了,不清繳社保!
之前一直謠傳的追繳社保問題,終于得到明確的解決了,人社部發文正式通知,將不集中清繳社保,通知如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切實做好穩定社保費征收工作的緊急通知
主要內容:
一、充分認識穩定社保費征收工作的重要意義。
二、嚴格執行現行各項社保費征收政策。
黨中央做出的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的決定,只是征收主體的變更,并未調整現行社保費征收政策。當前,我部正根據國務院要求,會同相關部門抓緊開展測算分析,提出適當降低單位社保繳費比例、確保總體上不增加企業繳費負擔的具體政策措施。在社保征收機構改革到位前,各地現行的社保繳費基數、費率等相關征收政策,要一律保持不變。
三、嚴禁自行組織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
目前,仍承擔社保費征繳和清欠職能職責的地區,要穩妥處理好歷史欠費問題,嚴禁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已經開展集中清繳的,要立即糾正,并妥善做好后續工作。
四、積極做好征收體制改革相關準備工作。
五、加強督促檢查,確保黨中央國務院要求落實到位。
看完以上內容很明確了吧,不集中清繳社保,正式給所有人都吃一顆定心丸!
不過各企業也不能因為不集中清繳社保就可以不繳社保,必須提醒各企業負責人,之前的社保不集中清繳,看當地相關部門安排!但是現在和以后都必須繳滿社保,不然將重罰,人社部已經通知清楚了。
人社部出手!今后不依法繳納社保者,重罰!
據人社部官網顯示,10月16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明確表示不給職工繳納社保的用人單位將面臨懲處,最高5年內在交通出行、融資貸款等領域將多方面受限制!
意見稿同時對“黑名單”一詞作出了解釋:本辦法所稱“黑名單”是指違反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各類參保及待遇領取人員嚴重失信記錄信息。
什么情況可導致企業進入“黑名單”?
征求意見稿對應列入“黑名單”的具體情形進行了說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或面臨被列入社保“黑名單”的后果:
(一)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
(四)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負有償還義務的用人單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意見稿還提出了“聯合懲戒”:社保“黑名單”信息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據《備忘錄》規定,在政府采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因此企業可能被列入“社保黑名單”的違法行為,包括:
(1)員工入職后,沒有及時為其參加社會保險;
(2)企業成立后,沒有依法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
(3)企業沒有依法為全部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4)企業沒有對員工的部分險種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5)企業沒有在員工在職的全部時間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6)企業沒有按照員工的實際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
(7)企業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8)企業以試用期為借口,拖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9)企業以支付一定的“社保補貼”而拒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10)企業偽造材料為非本單位職工代繳社會保險費;
(11)企業與員工串通騙取社保基金的其他行為。
“社保黑名單”對企業有哪些影響?
企業一旦被納入到“社保黑名單”,需要受到如下影響:
(1)民事責任
因企業沒有及時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而導致員工相關社保待遇受損的(企業可以通過補繳并使員工享受社保待遇除外),企業要對員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經社保經辦機構查證,限期要求企業責令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承擔相應滯納金。
企業還可能受到相應的罰款,相關責任人及直接領導,也將面臨行政罰款。
(3)刑事責任
社保違法涉嫌犯罪,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4)信用責任
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選表彰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其中,被列入“社保黑名單”后,還不整改的企業相關責任人今后乘坐飛機也要受限!
今天起,企業的這些行為視為違規
一、不全員交社保
(1)與員工簽訂自愿放棄社保的協議(這是掩耳盜鈴行為,其實并沒有法律效力);
(2)掛“羊頭”交社保。一些城市寬容征收法是:一個公司至少得有一個人買社保,以前就算你過了。現在也會逐步規范起來。
二、私下簽訂放棄社保協議
建筑施工、勞務派遣、物業安保這幾類企業,私下簽訂放棄社保協議的比比皆是,利用他人身份證信息制作工資表虛增成本(那怎么和社保比對得上?),絕對是重點檢查名單!
三、拒保欠保
這屬于比較惡劣的。但是和你經營密切相關的稅務機關,懲治方法很多:降你的納稅信用評級,限制領購發票、限制開票…你不申報社保,可以給你核定;你欠繳社保,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逾期不繳納的,將會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四、統一按最低標準交社保
社保繳費基數有上下限的規定,每個地方不同,但是原理都是一樣的。
工資<下限,按下限基數交
下限<工資<上限,按實際工資交
工資>上限,按上限基數交
所以,如果不是按這原理交社保的,都是不合規的,將要被規范。
以上海為例,上海2018年社保繳費基數上限21396元,下限4279元,小明工資10000,那下限4279元<10000元<上限21396元,所以合規交的話就是按10000計算。
(注:個稅按新個稅算法計算)
社保繳納六個提醒,會計和法人必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3.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5.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6.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最后提醒各位,社保政策實施在即,希望法人必須清楚到位,給企業的每一個員工都足額繳納社保,而會計人也要將相關政策學習到位,保障工作上不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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