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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5月1日起部分行業增值稅稅率將發生調整,那么發票如何開具、如何申報、進項稅額如何抵扣…小伙伴們是否有這樣那樣的疑惑呢?別急,小編根據近期納稅人咨詢的熱點問題,為您進行了梳理,一起來看看吧~
一、增值稅稅率是否有了調整?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
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出口退稅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從5月1號開始稅率下調了,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是否受到影響?
根據財稅〔2018〕32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沒有涉及到征收率的調整,因此,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并未受到影響。
三、從5月1號開始稅率下調,那我5月1號之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需要在4月底之前認證抵扣完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11號)第十條的規定,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因此,在上述文件規定的認證期限內完成認證即可。
四、我現在開具的發票稅率為17%,如果5月1日以后發生銷貨退回,還可以按照17%的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九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五、納稅人開具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原發票如何處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二)根據《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0號)第八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網絡發票全部聯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證明,通過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金額為負數的紅字網絡發票。
第九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作廢開具的網絡發票,應收回原網絡發票全部聯次,注明“作廢”,并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中進行發票作廢處理。
六、2018年4月30日之前發生的應稅服務尚未開發票,5月1日之后開票時按新稅率開具,還是按老稅率開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九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七、5月1號之后可以開17%和11%的發票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的規定,納稅人5月1號后發生銷貨退回,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照對應的藍字發票的稅率開具紅字發票。納稅人發生銷售折讓、銷貨退回、服務中止等情況,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對應藍字發票的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即對應藍字發票的稅率是17%的開負數17%,11%的開負數11%。有關稅率的適用應根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進行判定,即:相關銷售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30日之前的,5月1號以后補開發票應按原適用稅率,但需要在開票軟件中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
八、5月1日之后開具原稅率發票后該如何申報?
在申報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分別填寫相關欄次,將適用17%和16%稅率的銷售額均和銷項稅額均填入16%稅率的對應欄次。
九、取得2018年5月1日前開具的適用17%和11%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在2018年5月1日后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我國增值稅實行“憑票扣稅制”,納稅人取得2018年5月1日前開具的適用17%和11%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在2018年5月1日后,繼續按原稅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十、5月1日之后,原來17%和11%的發票還能進項抵扣嗎?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5月1日以后取得的按17%或11%的稅率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含4月30日前開具的),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十條的規定抵扣進項稅。
其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十一、符合什么樣的條件才可以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2018年5月1日前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工商企業;二是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按月申報納稅人)或連續4個季度(按季申報納稅人)累計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十二、如何辦理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轉登記的程序由納稅人發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應正確、完整填寫本公告所附《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稅總函〔2017〕403號)的有關規定,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無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對相關信息,符合條件的當即完成轉登記;如果稅務機關認為納稅人不符合相關條件,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十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界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規定:“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此前對發生上述情況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本公告規定做納稅調整。”
(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4.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5.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十四、企業所得稅優惠辦理的時限如何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第三條 優惠事項的名稱、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據、主要留存備查資料、享受優惠時間、后續管理要求等,見本公告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目錄》)。
《目錄》由稅務總局編制、更新。
第四條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十五、企業的資產損失是否還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十六、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的流程是什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為納稅人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0號)第三條規定,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流程:
(一)納稅人在互聯網上填報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后,選擇“風險提示服務”,系統即對納稅人提交的申報表數據和信息進行風險掃描,并在很短時間內將風險提示信息推送給納稅人;
(二)針對系統推送的風險提示信息,由納稅人自愿選擇是否修正,可以自行確定是否調整、修改、補充數據或信息,也可以直接進入納稅申報程序;
(三)納稅人完成風險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選擇“風險提示服務”,查看是否已經處理風險提示問題,也可以直接進入納稅申報程序。
十七、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地發生遷移后,其遷移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能否繼續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1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按照相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變更登記處理,但因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需要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后,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予以保留,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
第二條規定,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實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見附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一式三份,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一份,交納稅人一份,傳遞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一份。
第三條規定,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將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傳遞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與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認真核對,對其遷移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確認無誤后,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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