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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前幾天發現某企業的會計,一直都是認為只要見到“服裝”的發票,就計入勞動保護費。
提醒:
這樣認為和處理是不確切的。工作服也不一定是計入:勞動保護費。
1、給一線工人及特殊工種配備的工作服,符合勞動保護費支出范圍的,應該計入勞動保護費:
借:管理費用-勞動保護費1萬元
貸:銀行存款1萬元
2、公司給非一線人員配備的工作服,這種工作服不是特殊工作環境所要求的,而是為了提升公司形象,或者達到一定的宣傳效果,而給員工購買,并將員工日常或者特定場合著裝要求納入管理制度的工作服。這種工作服不能計入勞保費,也不符合福利費的要求。應該計入日常辦公性費用來稅前扣除:
借:管理費用-辦公費1萬元
貸:銀行存款1萬元
注意:
1、一線工人及特殊工種配備的工作服,符合勞動保護費,允許全額稅前扣除。
2、給非一線人員配備的工作服,這種工作服不能計入勞保費,也不符合福利費的要求。應該計入日常辦公性費用,也允許全額稅前扣除。
參考一: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3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參考二:
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和《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規定,勞動保護支出的范圍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勞保用品,解毒劑等安全保護用品,清涼飲料等防暑降溫用品,以及按照原勞動部等部門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5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參考三:
《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8〕3號)第三條規定:“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病危害的個體防護裝備。”
參考四: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稅前扣除。”
問題二
前幾天發現某建筑企業的會計,一直都是根據開票情況做賬報稅,也就是開了發票,就做收入,申報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若是不開票,則不做收入,也不申報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提醒:
這樣處理是不正確的。
1、會計上收入的確認按照工程完工進度;
2、企業所得稅上收入也是按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
3、增值稅上收入的確認需要看看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與發票開票時間孰早。也就是說按照合同約定應收工程款項的,即使沒有收到款項,也應確認增值稅收入,繳納增值稅;先開具發票的,更是應確認增值稅收入,繳納增值稅。
參考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中:第二條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一)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測量;
2.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
3.發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
(三)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參考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中規定: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案例三
前幾天發現某企業的會計,一直認為只要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發票,不是1%就是3%,因此這家企業的會計在開具出租房屋租金的發票的時候,征收率按照1%開具的。
提醒:
這樣認為是錯誤的。需要根據具體業務來確定征收率:
1、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目前暫時執行1%征收率。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的征收率為5%。
4、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等,可以選擇差額征收,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公告《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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