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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22年1月1日起六稅兩費減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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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受的納稅人從原來只有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享受,現在調整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都可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0%的減征。

注意: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根據《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規定"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適用

(一)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二)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設立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設立當月依照有關規定按次申報有關"六稅兩費"時,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按次申報的,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三)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設立企業,逾期辦理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的,應當依據逾期辦理或更正申報的結果,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六稅兩費"減免稅期間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并應當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政策解讀舉例:

例1:A公司于2020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5月,A公司辦理了2020年度的匯算清繳申報,結果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

問題1:A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報2022年1-3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可以。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項,A公司申報2022年1-3月的"六稅兩費"時,是否可享受減免優惠,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

問題2:A公司于2022年5月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結果確定不是小型微利企業,A公司于2022年8月征期申報7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不可以。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納稅人2022年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后確定是不小型微利企業,申報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稅兩費"時,不能享受減免優惠。

例2:B公司于2020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5月,B公司辦理了2020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2022年4月,B公司辦理了2021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

問題1:B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報3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不可以。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納稅人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申報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六稅兩費"時,不能享受減免優惠。

問題2:B公司于2022年7月征期申報6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不可以。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納稅人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申報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六稅兩費"時,不能享受減免優惠。

問題3:B公司于2022年8月征期申報7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可以。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納稅人2022年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申報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

根據政策解讀小編整理了不同情況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六稅兩費"減征優惠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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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12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3月31日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分別為250人和4000萬元。

問題1:C公司按規定于2022年4月15日申報2022年一季度房產稅時,尚未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答:可以。C公司4月15日尚未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2022年3月31日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兩項條件,判斷其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C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并且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問題2:C公司于4月15日申報2022年一季度的房產稅時,按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了減免優惠,4月20日辦理了2021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匯算清繳后,C公司需要對2022年4月15日申報的一季度房產稅進行更正嗎?

答:無須更正。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例4:D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10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5月底前,D公司未按期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8月,D公司辦理匯算清繳申報,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D公司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分別于2022年4月和7月征期申報當年1-3月和4-6月的"六稅兩費"時,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了減免優惠。D公司8月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應當如何對"六稅兩費"納稅申報進行更正?

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D公司應當于2022年5月底前辦理首次匯算清繳,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D公司7月征期申報4-6月的"六稅兩費"時,應當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享受稅收優惠。逾期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D公司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因此,D公司7月征期申報的4-6月的"六稅兩費"不能享受減免優惠,應當進行更正申報,補繳減征的稅款。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D公司在規定的首次匯算清繳期截止時間前于4月征期申報2022年1-3月的"六稅兩費"不必進行更正。

例5:E公司于2020年7月成立,于9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5月,E公司辦理了2020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結果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E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報繳納了1-3月的"六稅兩費",7月征期申報繳納了4-6月的"六稅兩費"。

2022年8月,E公司根據稅務機關有關執法決定文書,對2020年度匯算清繳申報進行了更正,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E公司8月更正匯算清繳申報后,應當如何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更正?

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E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稅款是否能夠申報享受減免優惠,應當依據2020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確定。E公司于2022年8月更正了2020年度的匯算清繳申報,最新結果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E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六稅兩費"時不能夠享受減免優惠,應當進行更正申報,補繳減征的稅款。

注意:

該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辦理2023年度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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