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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近幾年,國家發布了許多關于“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但其在不同稅種上,“小微企業”的概念并不相同。
一、企業所得稅之
“小型微利企業”
這個最新政策就是財政部、稅務總局2018年7月11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即企業所得稅范疇的“小型微利企業”,須同時滿足上述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四個條件,則可享受“所得減半且適用低稅率”優惠政策。
二、增值稅之“小微企業”
現行政策包括《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這里的“小微企業”,即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滿足此條件可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三、增值稅、印花稅之
“小型、微型企業”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這里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例如,根據該規定第四條第(二)項“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此文件中對于各行業皆有劃型規定,可自行搜索確認。
四、附加稅費(不含城市維護建設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這個也是依照“月度或者季度銷售額”來確定的,只是范圍更加擴大。
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根據《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二、(一)擴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由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調整免征范圍后,工商注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余時期內按規定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六、適用《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小型、微型企業”
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二條、第八十九條相關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可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微型企業標準的企業參照執行本準則。
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小型、微型企業,也是依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進行確定。
例如,甲公司成立于2017年,屬于工業企業。
1、2018年度從業人數25人,屬于“小型、微型企業”:
(1)可以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
(2)《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3)可在剩余時期(注冊3年內)內按規定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2018年度營業收入(銷售額)30萬元,且每季度未超過9萬元,則屬于“小微企業”:
(4)免征增值稅;
(5)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3、201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2萬元,且所屬行業并非國家限制或者禁止,屬于“小型微利企業”:
(6)“所得減半并適用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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