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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哪些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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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概述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因納稅人主要是通過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來完成納稅義務,故名印花稅。

二 征稅范圍、納稅人和稅率

一、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一)經濟合同

1.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還包括各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不包括訂閱單位和個人)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征訂憑證。

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印花稅。(生活繳費憑證,不同于電網之間經濟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繕、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結合增值稅、消費稅)。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包括融資租賃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屬于家庭財產保險性質,其合同在財產保險合同之列,照章納稅。

10.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

【解釋1】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兩者適用于產權轉移書據)。

【解釋2】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書立合同不貼印花。

(二)產權轉移書據

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

【解釋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解釋2】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三)營業賬簿

1.資金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

3.有關“營業賬簿”征免范圍應明確的若干個問題:

(1)其他營業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2)對采用一級核算形式的單位,只就財會部門設置的賬簿貼花;采用分級核算形式的,除財會部門的賬簿應貼花之外,財會部門設置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分類賬,亦應按規定貼花。

(3)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于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臺賬等,不貼印花。

(四)權利、許可證照

權利、許可證照僅包括“四證一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

二、印花稅的納稅人

(一)立合同人,指合同的當事人。

1.所謂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但不包括合同的保人、證人、鑒定人。(選擇題)

2.合同必須是合法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各種名稱的憑證。

3.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他與納稅人負有同等的稅收法律義務和責任。(判斷)

(二)立據人。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稅貼花。(土地增值稅)

(三)立賬簿人。營業賬簿的納稅人是立賬簿人。

(四)領受人。權利、許可證照的納稅人是領受人。

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五)使用人。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納稅人是使用人。(判斷)

(六)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

需要注意的是,對應稅憑證,凡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書立應稅憑證的,其當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稅納稅人,應各就其所持憑證的計稅金額履行納稅義務。(比較特殊的印花稅,契稅,車購稅)

三、印花稅的稅率

印花稅稅率分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類。除權利、許可證照及營業賬簿中的其他賬簿使用定額稅率(按件貼花5元)之外,其他征稅項目使用比例稅率。最高稅率為千分之一,最低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借款合同)。最高稅率是最低稅率的20倍。

(一)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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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有關規定

在滬深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單邊征收。

第三節 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憑證件數×固定稅額(5元)

余額計稅:貨物運輸合同、技術合同

各類經濟合同,以合同上所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1.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

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別是調劑合同和易貨合同,均應包括調劑、易貨的全額。

【解釋】在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對此,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應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者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額。

2.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

(區分與消費稅的委托加工)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輔料,并收取加工費且分別注明的,原材料和輔料按購銷合同計稅貼花,加工費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定做合同)

(2)合同未分別記載原輔料及加工費金額的,一律就全部金額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3)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費及輔料,雙方就加工費及輔料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算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勘察、設計收取的費用(即勘察、設計收入)。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如果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筑項目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其所簽訂的分包或轉包合同,仍應按所載金額另行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的計稅依據

財產租賃合同的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即租金收入)。

【解釋】注意計算兩點:

(1)稅額超過1角不足1元的按照1元貼花。

(2)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月(天)租金標準,而不確定租期的,先定額5元貼花,在結算時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兩類易捆綁在一起的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小計算)

7.倉儲保管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倉儲保管的費用(即保管費收入)。

8.借款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

(1)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凡是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計稅,在借據上貼花。

(2)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對這類合同只就其規定的最高額為計稅依據,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征管方便)

(3)對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抵押貸款的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有關規定計稅貼花。

(4)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

9.財產保險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支付(收取)的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所保財產的金額。

10.技術合同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

(強調)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強調)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實現利潤分成的,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第四節 減免稅優惠

基本優惠

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副本或抄本。

但副本或者抄本作為正本使用的應另行貼花。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業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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