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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應納增值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然而,這只是一般規定;總有許多原因、情形,并非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比如有的納稅人則沒有抵扣資格。
1、小規模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和“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案例
A公司屬于小規模納稅人,2018年5月取得銷售款項(含稅)12萬元,適用增值稅征收率3%;則A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
12/(1+3%)×3%=0.35萬元
2、小規模納稅人轉一般納稅人
“生效前”不得抵扣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九條:納稅人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可以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的生效之日,是指納稅人辦理登記的當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納稅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自行選擇。
甲公司2018年5月18日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主管稅務機關當日辦理登記。甲公司選擇6月1日生效。那么,甲公司5月份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6月起一般納稅人生效,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法定扣稅憑證可以依法抵扣。當然,甲公司也可選擇5月1日生效,則5月起一般納稅人生效,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法定扣稅憑證可以依法抵扣。
案例
1、小規模納稅人期間購進貨物,成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即使當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能抵扣;
2、小規模納稅人期間購進貨物,暫時不要對方開具發票,待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本身就是違法籌劃,當然不得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
新公司特定情形
新設立的企業,從辦理稅務登記,到開始生產經營,往往要經過一定的籌建期,進行基礎建設、購買辦公和生產設備、建賬建制、招聘員工、聯系進銷渠道等。在此期間,企業也會取得一定數量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有些情況下,企業在籌建期間未能及時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在稅務機關的征管系統中存在一段時期的小規模納稅人狀態,導致其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在抵扣進項稅額時遇到障礙。為有效解決這一問題,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
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
上述增值稅扣稅憑證按照現行規定無法辦理認證或者稽核比對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購買方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規定的程序,由銷售方納稅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重新開具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購買方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規定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時,選擇"所購貨物或勞務、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或"所購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
2、納稅人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規定的程序,經國家稅務總局稽核比對相符后抵扣進項稅額。
本公告適用范圍是雖然存在一段時間的小規模納稅人狀態,但在此期間并未開展生產經營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簡易方法繳納過增值稅的納稅人。本公告所稱的“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指的是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真實記錄和準確核算的經營結果。通過隱瞞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不在本公告規定之列。
案例
乙公司2018年3月1日成立,3月份租賃辦公場、購買經營及辦公用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稅額22萬元;當月開始提供服務,收取服務費6.18萬元,因尚未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將此計入“預收賬款”科目,未申報繳納增值稅。4月1日乙公司辦理了一般納稅人登記并選擇立即生效。當月乙公司將“預收賬款”6.18萬元結轉“主營業務收入”并計提銷項稅額,同時對于3月份專用發票紅沖后重新取得并于4月份認證。主管稅務機關隨后在納稅評估中發現上述情形,認定乙公司3月份已取得經營收入,而未及時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則3月份應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據以對乙公司作出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處以罰款的決定。
應登記一般納稅人而未辦理登記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八條:納稅人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后15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結束后5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次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直至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為止。
丙公司2018年3月達到一般納稅人登記標準,未辦理相關手續。5月3日主管稅務機關告知,丙公司截止5月8日逾期未辦;直到7月5日才辦理登記并選擇7月1日生效。則丙公司4、5、6、7四個月銷售額及增值稅額如下表(丙公司按月報稅,適用
案例
3、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四條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一)按照政策規定,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
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政策依據有兩個,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二是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三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
4、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
一般納稅人存在以下情況會被取消資格: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偷、騙、抗稅行為;
2、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
3、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后果的;
4、對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但未從事貨物零售業務的,應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5、輔導期納稅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40號)第七條:輔導期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應當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抵扣進項稅額。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取得的抵扣聯交叉稽核比對沒有返回比對結果或比對不符時,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6、營改增納稅人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二、(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7、賬簿不健全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相關規定,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因“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或者“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但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發生的全部進項稅額,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間取得的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以及經批準允許抵扣的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核準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后,其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發生的全部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8、總分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案例
分公司沒有收入,接受勞務、購買商品收到專用發票,戶頭開成總公司名稱,可以在總公司進行抵扣嗎?
此問題需要區分情形:
(一)若分公司作為獨立增值稅納稅人。則總公司、分公司應當分別就其各自業務計算增值稅;若分公司接受勞務,因無以抵扣,而以上述方式轉移至總公司抵扣,有逃避納稅義務之嫌。
(二)若辦理匯總納稅,分公司并非獨立增值稅納稅人。則此時分公司只是總公司組成部分,取得專用發票當然一并在總公司計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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