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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2017年年末針對兩項當年生效的企業會計準則對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修訂后,財政部于昨天發布通知,對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再次進行了修訂完善。
財政部
關于修訂印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
財會〔2018〕15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解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在財務報告編制中的實際問題,規范企業財務報表列報,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針對2018年1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17〕8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財會〔2017〕9號)、《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17〕14號)(以上四項簡稱新金融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簡稱新收入準則),以及企業會計準則實施中的有關情況,我部對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金融企業中,尚未執行新金融準則和新收入準則的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本通知附件1的要求編制財務報表,已執行新金融準則或新收入準則的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本通知附件2的要求編制財務報表。企業對不存在相應業務的報表項目可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必要刪減,企業根據重要性原則并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可以對確需單獨列示的內容增加報表項目。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金融企業應當根據金融企業經營活動的性質和要求,比照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進行相應調整。我部于2017年12月25日發布的《關于修訂印發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7〕30號)同時廢止。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
1.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適用于尚未執行新金融準則和新收入準則的企業)
2.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適用于已執行新金融準則或新收入準則的企業)
財政部
2018年6月15日
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適用于尚未執行新金融準則和新收入準則的企業)
一、主要變化
(一)資產負債表主要是歸并原有項目:
1. “應收票據”及“應收賬款”項目歸并至新增的“應收票據及應收賬款”項目
2. “應收利息”及“應收股利”項目歸并至“其他應收款”項目
3. “固定資產清理”項目歸并至“固定資產”項目
4. “工程物資”項目歸并至“在建工程”項目
5. “應付票據”及“應付賬款”項目歸并至新增的“應付票據及應付賬款”項目
6. “應付利息”及“應付股利”項目歸并至“其他應付款”項目
7. “專項應付款”項目歸并至“長期應付款”項目
8. “持有待售資產”行項目及“持有待售負債”行項目核算內容發生變化
(二)利潤表主要是分拆項目,并對部分項目的先后順序進行調整,同時簡化部分項目的表:
1. 新增“研發費用”項目,從“管理費用”項目中分拆“研發費用”項目
2. 新增“其中:利息費用”和“利息收入”項目,在“財務費用”項目下增加“利息費用”和“利息收入”明細項目
3. “其他收益”、“資產處置收益”、“營業外收入”行項目、“營業外支出”行項目核算內容調整。
4. “權益法下在被投資單位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額”簡化為“權益法下不能轉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
(三)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主要落實《〈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對于在權益范圍內轉移“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時增設項目的要求:
新增“設定受益計劃變動額結轉留存收益”項目
修訂新增項目說明:
1.“應收票據及應收賬款”行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以攤余成本計量的、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應收取的款項,以及收到的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該項目應根據“應收票據”和“應收賬款”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壞賬準備”科目中相關壞賬準備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2.“其他應收款”行項目,應根據“應收利息”“應收股利”和“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合計數,減去“壞賬準備”科目中相關壞賬準備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3.“持有待售資產”行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日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非流動資產及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處置組中的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的期末賬面價值。該項目應根據“持有待售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準備”科目的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4.“固定資產”行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企業固定資產的期末賬面價值和企業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該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累計折舊”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的期末余額后的金額,以及“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5.“在建工程”行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企業尚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在建工程的期末賬面價值和企業為在建工程準備的各種物資的期末賬面價值。該項目應根據“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的期末余額后的金額,以及“工程物資”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工程物資減值準備”科目的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6.“應付票據及應付賬款”行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企業因購買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應支付的款項,以及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該項目應根據“應付票據”科目的期末余額,以及“應付賬款”和“預付賬款”科目所屬的相關明細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合計數填列。
7.“其他應付款”行項目,應根據“應付利息”“應付股利”和“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合計數填列。
8.“持有待售負債”行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日處置組中與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資產直接相關的負債的期末賬面價值。該項目應根據“持有待售負債”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9.“長期應付款”行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企業除長期借款和應付債券以外的其他各種長期應付款項的期末賬面價值。該項目應根據“長期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相關的“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的期末余額后的金額,以及“專項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修訂新增項目說明:
1.“研發費用”行項目,反映企業進行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化支出。該項目應根據“管理費用”科目下的“研發費用”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2.“其中:利息費用”行項目,反映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應予費用化的利息支出。該項目應根據“財務費用”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3.“利息收入”行項目,反映企業確認的利息收入。該項目應根據“財務費用”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4.“其他收益”行項目,反映計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補助等。該項目應根據“其他收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5.“資產處置收益”行項目,反映企業出售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金融工具、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性房地產除外)或處置組(子公司和業務除外)時確認的處置利得或損失,以及處置未劃分為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及無形資產而產生的處置利得或損失。債務重組中因處置非流動資產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換出非流動資產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也包括在本項目內。該項目應根據“資產處置損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處置損失,以“-”號填列。
6.“營業外收入”行項目,反映企業發生的除營業利潤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債務重組利得、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企業接受股東或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經濟實質屬于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的除外)等。該項目應根據“營業外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7.“營業外支出”行項目,反映企業發生的除營業利潤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損失等。該項目應根據“營業外支出”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8.“(一)持續經營凈利潤”和“(二)終止經營凈利潤”行項目,分別反映凈利潤中與持續經營相關的凈利潤和與終止經營相關的凈利潤;如為凈虧損,以“-”號填列。該兩個項目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的相關規定分別列報。
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適用于已執行新金融準則和新收入準則的企業)
一、主要變化
(一)資產負債表主要是歸并原有項目:
1. 新增與新金融工具準則有關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債權投資”、“其他債權投資”、“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項目。
同時刪除“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及“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項目。
2. “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合同履約成本”科目、“應收退貨成本”科目、“預計負債——應付退貨款”科目按照其流動性在“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中列示。
3. “應收票據”及“應收賬款”項目歸并至新增的“應收票據及應收賬款”項目
4. “應收利息”及“應收股利”項目歸并至“其他應收款”項目
5. “固定資產清理”項目歸并至“固定資產”項目
6. “工程物資”項目歸并至“在建工程”項目
7. “應付票據”及“應付賬款”項目歸并至新增的“應付票據及應付賬款”項目
8. “應付利息”及“應付股利”項目歸并至“其他應付款”項目
9. “專項應付款”項目歸并至“長期應付款”項目
10.“持有待售資產”行項目及“持有待售負債”行項目核算內容發生變化
(二)利潤表主要是新增項目、分拆項目,并對部分項目的先后順序進行調整,同時簡化部分項目的表:
1. 新增與新金融工具準則有關的“信用減值損失”、“凈敞口套期收益”、“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公允價值變動”、“企業自身信用風險公允價值變動”、“其他債權投資公允價值變動”、“金融資產重分類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其他債權投資信用減值準備”以及“現金流量套期儲備”項目
2. 在其他綜合收益部分刪除與原金融工具準則有關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損益”以及“現金流量套期損益的有效部分”
3. 新增“研發費用”項目,從“管理費用”項目中分拆“研發費用”項目
4. 新增“其中:利息費用”和“利息收入”項目,在“財務費用”項目下增加“利息費用”和“利息收入”明細項目
5. “其他收益”、“資產處置收益”、“營業外收入”行項目、“營業外支出”行項目核算內容調整。
6. “權益法下在被投資單位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額”簡化為“權益法下不能轉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
(三)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主要落實《〈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對于在權益范圍內轉移“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時增設項目的要求:
新增“設定受益計劃變動額結轉留存收益”項目
修訂新增項目說明:
1.“交易性金融資產”行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企業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及企業持有的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期末賬面價值。該項目應根據“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期末余額分析填列。自資產負債表日起超過一年到期且預期持有超過一年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流動金融資產的期末賬面價值,在“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行項目反映。
2.“債權投資”行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企業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長期債權投資的期末賬面價值。該項目應根據“債權投資”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期末余額,減去“債權投資減值準備”科目中相關減值準備的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分析填列。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債權投資的期末賬面價值,在“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行項目反映。企業購入的以攤余成本計量的一年內到期的債權投資的期末賬面價值,在“其他流動資產”行項目反映。
3.“其他債權投資”行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企業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長期債權投資的期末賬面價值。該項目應根據“其他債權投資”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期末余額分析填列。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債權投資的期末賬面價值,在“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行項目反映。企業購入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一年內到期的債權投資的期末賬面價值,在“其他流動資產”行項目反映。
4.“其他權益工具投資”行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的期末賬面價值。該項目應根據“其他權益工具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5.“交易性金融負債”行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承擔的交易性金融負債,以及企業持有的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期末賬面價值。該項目應根據“交易性金融負債”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6.“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行項目。企業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年修訂)的相關規定根據本企業履行履約義務與客戶付款之間的關系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合同資產或合同負債。“合同資產”項目、“合同負債”項目,應分別根據“合同資產”科目、“合同負債”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期末余額分析填列,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應當以凈額列示,其中凈額為借方余額的,應當根據其流動性在“合同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中填列,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減去“合同資產減值準備”科目中相關的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其中凈額為貸方余額的,應當根據其流動性在“合同負債”或“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中填列。
7.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年修訂)的相關規定確認為資產的合同取得成本,應當根據“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明細科目初始確認時攤銷期限是否超過一年或一個正常營業周期,在“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中填列,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減去“合同取得成本減值準備”科目中相關的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8.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年修訂)的相關規定確認為資產的合同履約成本,應當根據“合同履約成本”科目的明細科目初始確認時攤銷期限是否超過一年或一個正常營業周期,在“存貨”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中填列,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減去“合同履約成本減值準備”科目中相關的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9.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年修訂)的相關規定確認為資產的應收退貨成本,應當根據“應收退貨成本”科目是否在一年或一個正常營業周期內出售,在“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中填列。
10.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年修訂)的相關規定確認為預計負債的應付退貨款,應當根據“預計負債”科目下的“應付退貨款”明細科目是否在一年或一個正常營業周期內清償,在“其他流動負債”或“預計負債”項目中填列。
11.“應收票據及應收賬款”行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以攤余成本計量的、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應收取的款項,以及收到的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該項目應根據“應收票據”和“應收賬款”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壞賬準備”科目中相關壞賬準備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12.“其他應收款”行項目,應根據“應收利息”“應收股利”和“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合計數,減去“壞賬準備”科目中相關壞賬準備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13.“持有待售資產”行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日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非流動資產及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處置組中的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的期末賬面價值。該項目應根據“持有待售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準備”科目的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14.“固定資產”行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企業固定資產的期末賬面價值和企業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該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累計折舊”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的期末余額后的金額,以及“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5.“在建工程”行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企業尚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在建工程的期末賬面價值和企業為在建工程準備的各種物資的期末賬面價值。該項目應根據“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的期末余額后的金額,以及“工程物資”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工程物資減值準備”科目的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16.“應付票據及應付賬款”行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企業因購買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應支付的款項,以及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該項目應根據“應付票據”科目的期末余額,以及“應付賬款”和“預付賬款”科目所屬的相關明細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合計數填列。
17.“其他應付款”行項目,應根據“應付利息”“應付股利”和“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合計數填列。
18.“持有待售負債”行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日處置組中與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資產直接相關的負債的期末賬面價值。該項目應根據“持有待售負債”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9.“長期應付款”行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企業除長期借款和應付債券以外的其他各種長期應付款項的期末賬面價值。該項目應根據“長期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相關的“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的期末余額后的金額,以及“專項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修訂新增項目說明:
1.“信用減值損失”行項目,反映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修訂)的要求計提的各項金融工具減值準備所形成的預期信用損失。該項目應根據“信用減值損失”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2.“凈敞口套期收益”行項目,反映凈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項目累計公允價值變動轉入當期損益的金額或現金流量套期儲備轉入當期損益的金額。該項目應根據“凈敞口套期損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套期損失,以“-”號填列。
3.“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公允價值變動”行項目,反映企業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公允價值變動。該項目應根據“其他綜合收益”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4.“企業自身信用風險公允價值變動”行項目,反映企業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由企業自身信用風險變動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而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該項目應根據“其他綜合收益”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5.“其他債權投資公允價值變動”行項目,反映企業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債權投資發生的公允價值變動。企業將一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時,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的金額作為該項目的減項。該項目應根據“其他綜合收益”科目下的相關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6.“金融資產重分類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行項目,反映企業將一項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時,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原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該項目應根據“其他綜合收益”科目下的相關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7.“其他債權投資信用減值準備”行項目,反映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修訂)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損失準備。該項目應根據“其他綜合收益”科目下的“信用減值準備”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8.“現金流量套期儲備”行項目,反映企業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套期有效的部分。該項目應根據“其他綜合收益”科目下的“套期儲備”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9.“研發費用”行項目,反映企業進行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化支出。該項目應根據“管理費用”科目下的“研發費用”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10.“其中:利息費用”行項目,反映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應予費用化的利息支出。該項目應根據“財務費用”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11.“利息收入”行項目,反映企業確認的利息收入。該項目應根據“財務費用”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12.“其他收益”行項目,反映計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補助等。該項目應根據“其他收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13.“資產處置收益”行項目,反映企業出售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金融工具、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性房地產除外)或處置組(子公司和業務除外)時確認的處置利得或損失,以及處置未劃分為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及無形資產而產生的處置利得或損失。債務重組中因處置非流動資產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換出非流動資產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也包括在本項目內。該項目應根據“資產處置損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處置損失,以“-”號填列。
14.“營業外收入”行項目,反映企業發生的除營業利潤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債務重組利得、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企業接受股東或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經濟實質屬于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的除外)等。該項目應根據“營業外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15.“營業外支出”行項目,反映企業發生的除營業利潤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損失等。該項目應根據“營業外支出”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16.“(一)持續經營凈利潤”和“(二)終止經營凈利潤”行項目,分別反映凈利潤中與持續經營相關的凈利潤和與終止經營相關的凈利潤;如為凈虧損,以“-”號填列。該兩個項目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的相關規定分別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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