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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國家稅務總局在官方網站進行2018年第三季度稅收政策解讀文字直播。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葉霖兒、所得稅司副司長劉寶柱和國際稅務司副司長蒙玉英分別就鼓勵創新的稅收政策、企業所得稅管理和部分熱點問題進行深入講解。
Q1、銀行等能否用利息單代替發票給予企業?
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企業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也就是,凡對方能夠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必須以發票作為扣除憑證。以往一些企業(如銀行)用利息單代替發票給予企業,而沒有按照規定開具發票,本公告發布后,必須統一按照規定開具發票。否則,相關企業發生的利息,將無法稅前扣除。
Q2、單位組織員工體檢,并統一向體檢單位支付體檢費,體檢支出由單位統一核算,未發放到個人名下,這類福利員工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對于任職受雇單位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依法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Q3.有些企業會發生一些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支出,比如給消費者個人的小額電子紅包或優惠券,這些支出難以取得對方出具的收款憑證或其他憑證,請問該如何處理?
為支持企業創新與發展,《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發布,以下簡稱《辦法》)對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稅前扣除憑證管理具有一定的彈性。《辦法》規定,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未堅持要求企業取得個人出具的收款憑證或其他憑證。但是,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企業仍須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在彈性管理的同時,也體現了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規范性特征。
Q4.《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追補年限,執行期是從2018年開始向前追補,還是對2018年7月1日以后發生的事項進行追補?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2018年7月1日之后發生的事項可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追補,追補年限不得超過5年。對以前發生的,稅務機關沒有做出處理的,從有利于納稅人角度考慮,也可以追補。
Q5、合伙企業發生股權轉讓行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應該按照什么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為其納稅人,合伙企業轉讓股權所得,應按照“先分后稅”原則,根據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伙企業各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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