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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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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現就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一條所稱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是指當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前5個年度無論是否具備資格,所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

2018年具備資格的企業,無論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備資格,其2013年至2017年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備資格的企業,依此類推,進行虧損結轉彌補稅務處理。

二、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有效期所屬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的年度。

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注明的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的年度。

三、企業發生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組事項的,其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本公告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一)合并企業承繼被合并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合并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

(二)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分立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

(三)合并企業或分立企業具備資格的,其承繼被合并企業或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通知》第一條和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處理。

四、符合《通知》和本公告規定延長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條件的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自行計算虧損結轉彌補年限,并填寫相關納稅申報表。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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