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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詳細闡述了可以稅前扣除的憑證范圍、要求,對稅前扣除憑證的相關概念、管理原則、種類、基本情形稅務處理、特殊情形稅務處理等予以明確,解決了大量過去有爭議的事項。將收款憑證、內部憑證、分割單、其他外部憑證等納入稅前扣除憑證,在稅前扣除憑證的取得時間、補開換開以及替代憑證方面規定了補救措施,保障了納稅人合法權益。
一、扣除原則
(一)真實性
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
例如:A公司營業收入5000萬元,廣告費扣除比例15%,實際發生300萬元。公司就問了,我是按照750萬元稅前扣除,還是按照300萬元?當然,這個問題過去其實還算比較明確,本《辦法》更加明確地重申:也就是說,“限額之內”(不要理解成“限額”,是“限額之內”)乃是條件之一,而非全部條件;另外一條必要條件則是“實際發生”。既然實際發生金額小于限額,自然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稅前扣除。
(二)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經常有人問到,經辦人拿來發票,開票項目填寫不全,(其實主要項目沒有問題,可能是一些看似不太重要的欄次,比如計量單位、開票日期、地址、電話之類;)能不能下賬?其實,之前雖也有文件提及開票項目應當填寫齊全,但是對于一些欄目沒有填寫的發票,只要發票本身是真的,則可能有的認可、有的不認可。現在就很明確了,“填寫不規范”,以及其他不合規憑證,都是不能稅前扣除的。
(三)關聯性
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比如以前有人這樣問,取得一張發票,開的是“會議費”,但是對方單位是“旅行社”,這個能不能稅前扣除?這個就是涉及“關聯性”的認定了,至少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該旅行社具備承辦會議的軟件、硬件條件吧。
(四)“無憑證不扣除”
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經常有人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然后他說,只要我能證明支出實際發生,就要求稅前扣除。然后,就是證人、證物、資金流水,都可以一定程度上證明業務的發生。但也有人認為,上述“實際發生”是關于“稅前扣除”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反過來講,如果符合此條規定即可無條件扣除的話,則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大量稅收文件關于稅前扣除的規定都將失去意義,顯然不應當是這樣的。
本《辦法》則明確了這個問題,稅前扣除必須取得“合規憑證”。
二、憑證范圍
(一)憑證來源
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二)憑證適用
明確了部分可以無發票扣除的范圍,乃是本公告一大亮點。
注:
1、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2、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3、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發票及稅控系統使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6號)規定的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自行印制的鐵路票據等。注意:這里用“以”措辭;即必須之意思。
4、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于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中規定的不征稅項目等。注意,這里“可以”不是“必須”。
(三)輔助憑證
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之前曾經有的企業,賬上掛了幾百萬的廣告費,因為廣告費扣除額比較高,企業銷售收入比較大,也超不了。其實這里就有一個稅收籌劃(當然可能是違法籌劃)的計算:找人開了廣告費,替人承擔了流轉稅,而獲得了所得稅扣除;對于企業來講,所得稅利益遠高于流轉稅損失。雖然猜測企業可能沒有發生那么多廣告支出,但人家拿真實發票入賬,也不好推翻。而按照現行要求,如果這樣的話,還需要拿合同協議、資金流轉憑據、廣告發布方式及媒體等資料進行佐證,造假難道大大增加。
(四)分攤憑證(明確了一大爭議)
過去經常有人問到,我租賃辦公場所,水電費是開給房東的,我怎么入賬?直接用發票呢,就是“客戶名稱”不符;房東再開發票呢,一則房東不愿意開,二則房東通常也沒有這資質。本公告明確地解決了這一事項處理原則,即分割單、其他外部憑證皆可單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三、憑證取得時限
(一)匯繳結束前取得合規憑證,可以稅前扣除。
(二)匯繳結束前未取得合規憑證,之后依法取得或者依法取得替代憑證,仍然可以稅前扣除。(新亮點)
注:
1、未補、換憑證法定事由: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
2、其他替代憑證:
(1)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2)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3)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5)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6)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以上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此規定又解決一大爭議問題。比如原先,匯繳結束,稅務檢查時發現不合規憑證,稅務機關主張立即補稅,企業則提出“我現在去補憑證來,行不行”,今后就很明確了,只要沒有超過五年,企業取得合法憑證皆可稅前扣除。而且,本《辦法》還特別強調,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此又是本公告另一亮點。)
最后兩點說明:
(一)《辦法》適用于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所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二)《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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